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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2月1日施行!《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試行)》印發

 

  12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通知指出,本辦法適用于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

  各地應當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積極推廣鋼結構裝配式住宅,推行工廠化預制、裝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鼓勵創新設計、施工技術與裝備,優先選用綠色建材,鼓勵全裝修交付,減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的產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收納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應當包括工程施工單位基本情況、工程概況,建筑垃圾產生量與種類,源頭減量、分類收集,就地利用處置的措施和目標,需要外運的建筑垃圾種類、數量和時間、處置場所和位置、污染防治措施和目標以及責任人等內容。

  鼓勵因地制宜設置分揀場,采取提前預約、定時收運等方式處理裝修垃圾。鼓勵鄰近地區統籌建筑垃圾利用處置設施、場所建設,促進設施跨行政區域共建共享。

  建筑垃圾利用處置單位按照“誰利用、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國家規定、合同約定從事利用處置活動,不得接收未經核準或者與核準不相符的建筑垃圾,不得接收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

  鼓勵各地按照市場化原則建立按量收費、按質計價的建筑垃圾運輸和處置收費機制,由建筑垃圾產生單位或者個人繳納運輸、處置費用。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筑垃圾利用企業等單位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合作,推廣建筑垃圾利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鼓勵和支持建筑垃圾利用處置企業、再生產品的研發機構和生產企業發展。

  全文如下: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垃圾管理,促進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云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包括工程渣土(棄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等,不包括經檢驗、鑒定為危險廢物的建筑垃圾。

  第三條 建筑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污染擔責的原則,構建分級管理、屬地負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類處置、全程監管的管理體系。

  建筑垃圾應當實行分類收集、分類貯存、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和保障,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建筑垃圾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筑垃圾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管。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交通工程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日常管理,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建設,建立信息化管理平臺,具備信息采集、數據統計、在線監管、查詢服務等功能,實現建筑垃圾處理全過程管控和流向追溯。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

  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應當包括建筑垃圾產量預測、源頭減量、分類處理、資源化利用、消納設施和場所布局建設、管理體系建設、環境保護等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環境衛生等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多規合一實用性村莊規劃等各類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建筑垃圾貯存、轉運、資源化利用、消納設施和場所的建設。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推進建筑垃圾收集、貯存、中轉、利用、處置設施建設。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推動建筑垃圾分類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等地方標準制定。
 

  第二章 源頭管理
 

  第八條 各地應當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積極推廣鋼結構裝配式住宅,推行工廠化預制、裝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鼓勵創新設計、施工技術與裝備,優先選用綠色建材,鼓勵全裝修交付,減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的產生。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明確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減量目標任務,加強源頭監督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源頭減量義務,規范工程建設管理,加強設計與施工協同,將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措施納入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并監督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具體落實。

  施工單位應當明確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具體措施,降低建筑材料損耗率,減少建筑垃圾產生;在施工現場公示建筑垃圾的產生量與種類、清運時間、最終去向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收納建筑垃圾。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開工前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備案。施工過程中有較大變更的,施工單位應當重新備案。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本行業工程項目建筑垃圾處理方案的備案。

  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應當包括工程施工單位基本情況、工程概況,建筑垃圾產生量與種類,源頭減量、分類收集,就地利用處置的措施和目標,需要外運的建筑垃圾種類、數量和時間、處置場所和位置、污染防治措施和目標以及責任人等內容。

  第十一條 外運處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受委托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向建筑垃圾主管部門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二)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者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外運處置城鎮開發邊界外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受委托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已備案的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執行。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應當進行分類收集與存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施工揚塵污染防治,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及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二)落實施工路段及施工便道防塵措施,適時灑水,減輕揚塵污染;

  (三)加強物料堆存管理,確定專門的堆放點分類堆放,隨產隨清,暫存或者計劃回填的建筑垃圾以及裸露地面應當采取固化、濕化、苫蓋等措施集中堆放,不得超高堆放,防止污染環境,消除安全隱患。

  在城鎮開發邊界內施工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相關標準的圍擋,進行封閉施工;

  (二)出口道路進行硬化處理,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三)對施工現場的物料堆放場所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等措施。
 

  第三章 收集運輸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建筑垃圾分類收集、貯存以及臺賬管理等制度,督促施工單位開展建筑垃圾分類和合法裝載。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臺賬,分類收集、貯存并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已分類的建筑垃圾混合。

  第十四條 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實行聯單管理,逐步推行電子聯單管理。

  第十五條 產生裝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建筑垃圾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裝修垃圾,并承擔運輸、處置等費用。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設置裝修垃圾暫時存放場所;不具備設置條件或者未實施物業管理的,應當投放至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統一設置的裝修垃圾暫時存放場所。暫時存放場所設置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清運,并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邊環境整潔。

  鼓勵因地制宜設置分揀場,采取提前預約、定時收運等方式處理裝修垃圾。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由未經依法備案或者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建筑垃圾運輸管理臺賬;

  (二)不得將工程渣土、工程泥漿與其他建筑垃圾混合運輸;

  (三)運輸過程中保持運輸工具整潔,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遺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傾倒、拋撒建筑垃圾,不得超載超限;

  (四)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方式、場所進行運輸;

  (五)運輸車輛、船舶應當符合相應的載運技術條件。

  在城鎮開發邊界內運輸建筑垃圾還應隨車輛(船舶)攜帶核準文件,按照核準的時間、路線運送至指定的利用或者處置場所,保持車輛(船舶)衛星定位、行駛及裝卸記錄等裝置正常使用。
 

  第四章 利用處置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利用處置設施和場所布局建設應遵循“全面覆蓋、運距合理、節能環保、安全穩定”的原則,根據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建筑垃圾存量和預測增量等統籌確定,并依法依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鼓勵鄰近地區統籌建筑垃圾利用處置設施、場所建設,促進設施跨行政區域共建共享。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應當根據不同的物料特性優先進行利用,就近就地分類處理:

  (一)工程渣土可用于土方平衡、礦山修復、路基回填或者磚瓦制品生產等;

  (二)工程垃圾可用于生產再生骨料、砌塊、墻體材料、道路材料等產品;

  (三)工程泥漿在施工現場經脫水處理后,可參照工程渣土進行利用,脫水處理產生的尾水應當凈化處理后排放;

  (四)裝修垃圾和拆除垃圾宜按金屬、木材、塑料、其他等類別分類回收,可用于生產再生骨料、砌塊、墻體材料、道路材料等產品。

  確實無法利用的,應當依法依規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進行堆填或者填埋處置。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利用處置單位應當采取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污染環境和水土流失。

  建筑垃圾利用處置單位按照“誰利用、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國家規定、合同約定從事利用處置活動,不得接收未經核準或者與核準不相符的建筑垃圾,不得接收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加強建筑垃圾消納管理。

  消納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管控,對堆體的水平位移、沉降等情況進行巡查及監測,防止發生失穩滑坡等危害。運營單位應當建立規范完整的生產臺賬,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作業,按照設計容量分區分類堆填、堆放建筑垃圾。

  新建建筑垃圾固定消納場所的,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按照建設項目管理模式審批監管。與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的棄土(棄渣)消納場所,納入建設工程管理范疇,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林草等部門全面排查、評估存量建筑垃圾情況,對存在問題的,制定綜合整治方案并限期治理,確保安全穩定。

  第二十三條 鼓勵各地按照市場化原則建立按量收費、按質計價的建筑垃圾運輸和處置收費機制,由建筑垃圾產生單位或者個人繳納運輸、處置費用。

  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單獨列支建筑垃圾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費用,納入安全文明施工費用。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利用處置應當充分考慮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資源及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因素,采用技術成熟、安全穩定、環保高效、節能低碳的處理工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筑垃圾利用企業等單位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合作,推廣建筑垃圾利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鼓勵和支持建筑垃圾利用處置企業、再生產品的研發機構和生產企業發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用地、產業等方面扶持和發展建筑垃圾利用項目,制定出臺建筑垃圾利用支持政策,充分利用現有資金渠道支持建筑垃圾利用重點項目,并依法依規落實相關金融、稅收等優惠政策,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建筑垃圾利用場所。

  推廣應用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信托等金融工具,引導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加大對建筑垃圾利用項目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相關應用技術標準,明確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應用范圍和最低應用比例。

  符合條件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應當納入省級綠色建材產品推廣應用目錄。

  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以及國有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應當優先采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項目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

  在工程項目評優評獎中,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應用情況作為加分因素。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相關科技成果優先納入建設科技成果登記,重點予以推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與其他負有建筑垃圾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強化協同配合,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加強對建筑垃圾處理、水土保持等相關方案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并重點檢查以下事項:

  (一)擅自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投放建筑垃圾至林草地、耕地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

  (二)擅自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區域傾倒砂、石、土等;

  (三)未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四)擅自承運或者在城鎮開發邊界內未密閉運輸建筑垃圾;

  (五)擅自設立建筑垃圾利用處置設施,處置或者超范圍處置建筑垃圾;

  (六)將其他固體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探索推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約束機制建設,推動行業信用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的不良信用信息納入建筑行業企業信用管理,并將相關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建筑垃圾處置全過程安全監管制度,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對排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制定綜合整治方案并限期整治。

  第三十條 建筑垃圾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配合做好建筑垃圾運輸、利用、處置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建筑垃圾的種類、產生量、利用狀況、處置能力、運輸和處置單位及其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息并及時更新,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建筑垃圾管理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工程渣土,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基礎開挖過程中產生的棄土。

  (二)工程泥漿,是指鉆孔樁基施工、地下連續墻施工、泥水盾構施工、水平定向鉆及泥水頂管等施工產生的泥漿。

  (三)工程垃圾,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棄料。

  (四)拆除垃圾,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棄料。

  (五)裝修垃圾,是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施行。
 

分享到:0  時間:2025-01-10 來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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