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分時電價執行范圍,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包括一般工商業和大工業用電)。
其次優化峰谷時段劃分。根據山西省電力供需狀況、系統用電負荷特性、可再生能源發展和季節性負荷變化等情況,將現行峰谷時段優化調整為∶高峰時段08∶00-11∶00、17∶00-23∶00;低谷時段00∶00-07∶00、11∶00-13∶00;平時段07∶00-08∶00、13∶00-17∶00、23∶00-24:00.
適當擴大峰谷價差。根據我省電力系統峰谷差率、新能源消納和系統調節能力等情況,將我省峰谷價差調整為3.6∶1。即高峰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60%,低谷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下浮 55%,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 20%。
實施季節性尖峰電價。每年冬、夏兩季對大工業電力用戶實施尖峰電價政策,其中1月、7月、8月、12月18∶00-20∶00為尖峰時段,尖峰時段電價在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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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儲能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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