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官網發布《法律顧問制度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
據悉,該《辦法》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天津市司法局外聘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天津市司法局關于應用法律顧問管理服務平臺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委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市市場監管委法律顧問的聘任、履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市市場監管委直屬單位在實施法律顧問制度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市市場監管委法規處負責指導、督促實施法律顧問制度,承擔委機關法律顧問聘任、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
市市場監管委建立以本單位法治工作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學者和執業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
市市場監管委法規處主要負責人為首席法律顧問;委法規處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為專職法律顧問;外聘的專家學者、執業律師為外聘法律顧問。
該《辦法》明確 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以集體名義發揮法律顧問作用,按照規定的職責履行專職法律顧問職責。
外聘法律顧問工作內容以《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的約定為準、法律顧問在履行職責期間享有權利、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承擔義務、與外聘法律顧問簽訂法律顧問服務合同、法律顧問按照程序予以聘任和解聘、法律顧問工作建立制度、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經費應納入預算予以保障、經費保障及法律顧問的綜合考核等內容該辦法共十八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顧問制度實施辦法》(津市場監管法〔2017〕3號)同時廢止。